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考籍管理工作细则(摘要)
第三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一、我省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由省级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电子档案数据以省级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二、考生电子考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准考证号、考生的自然信息(图像信息、姓名、生日等)、考试信息、转考免考信息、课程合格成绩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
三、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市级考办或省级考办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四条 考生自然信息的采集及确认
一、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有关材料亲自前往信息采集点采集信息,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考生本人要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并签字(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考生的自然信息经确认签字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
二、对由于特殊原因须更改考生自然信息的,考生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IC卡准考证等,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考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姓名或生日只能变更一次。
第八条 考生电子考籍档案以准考证号为序,按课程进行管理。考生到省内异地参加自学考试、跨考其他专业、停考专业转到其他专业或某专业取得毕业证书后继续参加其他专业的考试等,均不需要办理新的IC卡准考证,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必须将所持有的全部准考证号(含使用多个准考证号报考不同专业的)在规定时间内合并到一个信息完整、准确的电子考籍档案(即准考证号)中,否则将影响如期毕业。
一、考生于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十日或九月一日至十日,携带所有欲合并的IC卡准考证及与之相对应的一张《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到信息采集点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逾期不予受理。
二、考生要认真填写并核对《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并档案申请表》,并将相应的《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按要求贴于申请表的指定位置。考生确认签字后连同不再使用的IC卡准考证一并上交。
三、省级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对市级考办上报的考生申请表进行审批,有以下问题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2、多个电子考籍档案中姓名不一致或生日相差三十一天以上。
3、欲并入的电子考籍档案中考生的自然信息不完整。
4、欲并入的电子考籍档案中无合格成绩。
5、原电子考籍档案已用于毕业。
四、由于不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之间不存在自动替代关系,所以合并后的课程在并入专业中可能无效。
第九条 我省在籍考生需转移到外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IC卡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书》,直接到省级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并注销考籍。
考籍档案转出时,必须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并以“机要”形式传递,同时要保留转出考籍档案的存根备查。
第十条 外省转入的自学考试考生,待取得我省一门或一门以上成绩合格课程后,持我省IC卡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外省省级考办的介绍信、外省《课程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直接到省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一、转入时只办理在我省取得考籍前的成绩合格课程。
二、所转入的成绩合格课程按我省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进行替换。
三、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四、未在我省办理转出手续而直接到外省参加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不予转入。
已转出我省的考生,若再次转入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其必须在我省重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五、省级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将转入的成绩合格课程归入合格成绩总库。
第十一条 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取得相关“等级考试证书”的考生,可免考部分课程,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现行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门数的一半(详见附件二:《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申请免考时间:上半年为三月一日至十日,下半年为九月一日至十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免考地点: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
第十二条 考生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市级考办初审,省级考办集中审定通过后,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并报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供社会网上查询(查询地址为:http://www.ste.net.cn、http://www.chsi.com.cn)(详见附件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实施细则》)。
一、毕业登记时间:上半年为六月七日至十五日,下半年为十二月七日至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毕业登记地点: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
二、因考生个人原因而造成不能毕业的,当次不予补办,可下一次申请毕业。
三、毕业证书领取时间:上半年为八月底,下半年为次年的二月底。领取地点为市级考办。
四、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已毕业的相关材料到省级考办申请办理。
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十三条 符合相应学士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我省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必须于毕业后次年的三月一日至十日,携带本科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信息采集点办理申请学士学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在参加自学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予受理。
三、市级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将申请学士学位考生的电子信息及档案材料上报省级考办。
四、省级考办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到相应的主考院校。
五、学位证书发放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领取地点为市级考办。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参照有关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按《河北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罚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我省考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